保险欺诈的概念

沃保整理
2010-07-26 17: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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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迅速崛起,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属发展时期。然而,发生在西方保险业中的各种保险诈骗案近年来却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修改)第138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迅速崛起,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属发展时期。然而,发生在西方保险业中的各种保险诈骗案近年来却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修改)第138条和141条对保险欺诈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定性,足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的重视程度。

    沃保网保险专家介绍说,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如虚假赔款,此外还包括第三人的欺诈,如冒充保单所有人进行索赔等,前者属保险法138条规定的情形,中者属141条规定的情形,后者在我国保险法尚未作专条规定,但亦属我国刑法保险诈骗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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