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中国保监会已同意两家公司提出的合并意见,将由联泰大都会吸收中美大都会的全部资产、债务和业务,争取在今年年底完成合并。
这是国内首宗以小吞大的保险公司合并案,但并非第一家出现股东变更的外资公司,近日坊间又传出海尔纽约人寿的外资方美国纽约人寿欲全面退出的消息。
事实上,合资保险公司人事动荡、后续资金乏力、保费收入增幅小于中资公司等问题颇多,不少外资方隐现逐步退出迹象明显。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与中国保监会加强行业监管力度、调整行业准入政策存在一定关系。
市场份额下滑
组建合资公司是外国保险公司目前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的唯一途径,可是他们在这条登山独路上却步履蹒跚——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在华合资企业正在逐步失去市场占有率。
2009年,在中国市场从事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110家(不含国寿续存),其中外资保险公司46家,占全国保险公司总数的41.8%。同期,外资原保险业务收入占全国原保险公司业务收入总量约3.8%,不仅少于外资原保险公司数量为42家时的2008年,也少于外资原保险公司数量不足40家时的2007年。
尽管外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市场秩序良好、业务结构不断优化、效益观念较强,但也面临着海外市场经验与中国本土环境相融合、业务规模较小导致利润波动较大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等问题。
“由于外资股东的亏损,可能会造成国内投保人的担忧,进而引发退保和保费增速放缓,”东方证券保险行业资深分析师王小罡认为,金融危机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国际保险巨头的业绩下滑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参股的中国境内保险公司。
有分析称,此前ING就曾以6亿美元将其在台湾地区的独资公司ING安泰人寿出售给台湾当地的富邦金融控股集团,如果出现类似情形,子公司难免会遇到偿付能力、运作能力、原有承诺、业务推动能力等各方面的影响,甚至销售队伍都会发生动荡。
此外,“银行参股保险的政策开闸对外资保险公司冲击很大。”沪上一位资深保险界人士对记者说。
此闸门一打开,银行参股保险的序幕由此开启,出于现金流和盈利的考虑,资历雄厚的中资银行纷纷对保险虎视眈眈,再加上保险公司向金控集团化发展,混业经营竞争加剧,外资险企在华的日子便愈发难过。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外资减持还与合资公司结构有关,“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大多并非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金融产业经营模式的差异也会导致这些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处于非常尴尬的发展境地。”
“本地化”遭遇瓶颈
上海一家合资寿险公司副总经理向记者表示:“尽管合资寿险公司的近期扩张势头很猛,但与中资相比,在分支机构的数量和营销网络的布点上仍相形失色。”言语中流露出“今年多批几家分支机构”的期盼。
但往往事与愿违,保监会始终对外资险企的市场准入政策上态度暧昧,颇令外资险企失望,因为市场准入的进程将直接影响其在中国的投资计划。“公司上海筹备组已成立一年多,牌照却一直没发下来,上海办公楼和筹备组人员住的公寓式酒店每月都要‘烧’掉几十万元。”一家外资财险公司副总经理的“苦水”说出了绝大部分外资险企的尴尬。
尽管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年度报告中多次向外资险企表示,“政策门槛的约束力日渐式微,外资在华能量有望进一步释放”,但许多外资险企面临的严格监管事实上日渐成为“本地化战略”的瓶颈。
政策门槛的约束力正出现日渐加强的趋势。“监管层加强了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提高了审批门槛,去年注册资本只需2个亿即可,今年以来已经提高到了10个亿。”上述资深保险业人士对记者说,“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资险企在华的投资。”
保监会不但提高了审批门槛,对全行业的监管也在加强。
6月23日保监会官方网站挂出了“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公告,目的是全面了解中资保险机构当前的股权结构、股权状况、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这不仅仅是针对中资保险公司提出的监管措施,也对全行业敲响了自律警钟,外资险企更要以此自省自律。”业内人士说。
与此同时,保监会于今年1月底颁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不但加强了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频繁跳槽的监管,还强化了任职资格条件中的合规性要求,从多方面严格了高管的准入条件。这份管理规定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外资减持潮涌
去年,交行收购中国人寿持有的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1%股权,中行通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投资参股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入到2010年以后,外资减持合资保险公司股权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
对此,郝演苏认为是正常的,“当年匆忙的‘结婚’,使得中外水土不服的婚姻难过7年之痒,出现合资寿险公司外资减持现象,除了金融危机外资股东拖后腿的因素外,还有制度安排上,合资保险公司还没得到彻底的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合资寿险公司的赢利期。”
从我国的保险市场来看,以团体业务为主的财产保险市场实行放开外资公司组织形式限制的政策,其结果导致目前16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只有一家采取合资方式,其余都采取独资方式经营;在以零售业务为主的人寿保险市场实行中外合资组织形式的限制,此政策不仅导致了合资寿险公司利用中方股东超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控制保险市场资源的现象,还导致了中外股东双方由于经营理念差异形成摩擦、引发内耗。
“加强监管是对的,”郝演苏也认为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好像带着紧箍咒,“我们有必要调整WTO协议中外资寿险业进入中国市场必须采取合资方式的限制,采取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准入原则。”在其看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体现大国风范,也是我国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不过,郝表示还是应该动态看待外资金融机构减持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一事,有可能出现外资金融机构出于长远发展的需要,暂时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一旦时机成熟,再重新翻牌,回购已经出售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