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争设PE投资公司

沃保整理
20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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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开板让具备资金优势的保险公司眼睛一亮,看到了新的投资途径。目前,中国人寿(31.88,0.02,0.06%)、中国人保、中国平安(61.97,0.02,0.03%)和泰康人寿等行业巨头都已经向保监会提交成立PE投资公司的申请,准备在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大战中分一杯羹。北京大学保险人才研究室李纪建副主任表示,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进行PE投资具有一定优势,将为创业板市场孵育一批优秀的上市资源

    创业板的开板让具备资金优势的保险公司眼睛一亮,看到了新的投资途径。目前,中国人寿(31.88,0.02,0.06%)、中国人保、中国平安(61.97,0.02,0.03%)和泰康人寿等行业巨头都已经向保监会提交成立PE投资公司的申请,准备在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大战中分一杯羹。

  北京大学保险人才研究室李纪建副主任表示,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进行PE投资具有一定优势,将为创业板市场孵育一批优秀的上市资源,有利于提升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创业板市场也成为保险公司PE投资的退出渠道。

  1、险资试水PE谨慎开闸

  其实,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早已经在进行未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东北证券(40.70,-0.32,-0.78%)分析师对记者说:“平安在这方面有一些优势,项目资源、人员储备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已经有所准备,还发了集合理财产品。如果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的管理办法,对平安应是偏正面的影响。但保险资金在行业、公司选择方面应有门槛。相比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风险大,如果投资的公司倒闭,将可能颗粒无收。”

  据了解,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实施细则目前还处于酝酿和论证阶段,短期内正式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李纪建表示,即使出台了实施细则,真正进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最快也要到明年下半年。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目前在政策层面对PE股权投资的监管职责尚不明确,不动产及PE投资涉及到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保监会、证监会和住房建设部等多个主管部门。外部监管职责不明确和缺乏配套政策的呼应,保险资金投资细则单纯作为一个部门规章直接出台的难度可想而知。二是在操作层面尚有很多具体问题,如投资资金的来源和投向限制,PE投资风险与主业经营风险的隔离,投资绩效的评价和信息披露等。三是市场存在一些担忧,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和转移风险,相对于盈利性,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进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必然对其偿付能力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保险公司过快过早进入高风险投资领域的举动,将会放大市场对其风险控制能力的忧虑。

  2、国寿平安先吃螃蟹

  实际上,保险资金对国有大型企业股权一直情有独钟。

  继入股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证券、工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一系列重大投资活动后,2006年12月7日,中国人寿集团以财务投资者身份斥资350亿收购南方电网192万股股份,占南方电网31.94%的股权。而中国人寿之所以在股权投资中高歌猛进,就是因为已经尝到甜头,其投资中信证券获得了巨额投资收益。 根据中国人寿2008年中报,中国人寿持有7.31亿股中信证券,初始投资金额只有59.8亿元,每股成本为8.19元,截至2008年6月30日,中国人寿持有中信证券的账面价值则达到175亿元。

  2006年,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3月14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准许5%的寿险资金和2%的产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

  2008年6月20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平安资产、太平洋(17.10,-0.04,-0.23%)资产、泰康资产和太平资产4家保险资产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该计划将募集资金160亿元人民币。中国保监会还批准平安保险集团以保险资金投资于山西太焦高速公路、湖北荆东高速公路、柳州自来水等多个基础设施项目。

  李纪建认为,保险公司自身有追逐盈利的内在需求,拓展投资渠道也是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保险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二是保险资金更注重盈利性和运作效益;三是避免资金期限错配等市场风险;四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推动国内经济平稳增长。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可以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可以获取较高收益率的机会。

  保资投资未上市股权有何困难,确保险资“平安”又有何良策呢?李纪建认为,困难主要有:首先,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损失承受能力面临较大挑战。国外也有很多保险公司因投资失误而倒闭的先例。其次,在经济低迷环境,不动产和未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三是未上市公司的投资具有较高的专业要求,保险公司面临人才紧缺的约束。对策方面,一是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和投资环节,对于一级开发、企业初创阶段的投资原则上禁止;投资比例初期不得超过5%,单一项目不得超过1%,并及时提取长期投资准备金;二是建立防火墙,不得将非自有的保险偿付准备金用于投资。三是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及时披露投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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