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修订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沃保整理
2009-10-15 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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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保险监管执法体制改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今天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草案规定,假使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依法查处,并可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

    为进一步推进保险监管执法体制改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今天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草案规定,假使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依法查处,并可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乃至禁止进入保险业等多项行政处罚措施。

  “除行政处罚措施更加多样化、针对性更强外,草案在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立案与调查、案件处罚及执行等多个方面都作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如果草案得以通过,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根据新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与适用依据正确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违规行为按照合法程序予以适当处罚。

  根据草案规定,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将采取实行立案,调查与审理、决定相分离的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在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各项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草案还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假使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还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草案规定,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与证据,一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监管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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