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被保险人更多的权益的新《保险法》,将会给保险企业带来什么挑战?长城保险总经理朱仲群表示,新《保险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保险立法逐步走向成熟,新法对保险公司的高要求以及对投保人所体现出的保护意识,必将促进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顺畅。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定式合同,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作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保护,从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作了特别加强。另外,还要求,凡是合同条款中的免责内容不仅要明确说明,并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朱仲群表示,目前保险市场上出现的保险纠纷及“理赔难”等问题,与保险合同对各方面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而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一季度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要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集中体现在销售环节和理赔环节,这在新《保险法》中有进一步体现。
新《保险法》提出,如果出现重大事故,情形复杂的需30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客户提供资料不全,要求继续提供资料的,要求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补充提供。同时,新《保险法》规定在理赔时报案,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但对于勘察、确定损失没有产生影响的,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不过,如果对勘察、确定损失产生影响,使得保险公司不能明确核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不过,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认为,上述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予以细化操作流程。
朱仲群表示,新《保险法》对核保、核赔、理赔、“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规定,需要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运营现状,对既往的工作流程以及系统功能等作出调整规划。
为了保证保险监管机构执法的权威性,新《保险法》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加重了对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这一条加重了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特别是增加了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