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不再“边缘化”?

沃保整理
200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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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盛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有望正式引入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可理顺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用工关系,保监会日前已将一份《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下发至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这一改革方向尤为受到市场关注。据相关人士处透露,《意见》中明确提出,监管部门可在试点区域率先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在试点区域通过设立、改制、

    在国外盛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有望正式引入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可理顺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用工关系,保监会日前已将一份《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下发至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这一改革方向尤为受到市场关注。

  据相关人士处透露,《意见》中明确提出,监管部门可在试点区域率先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在试点区域通过设立、改制、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专属代理合作关系。

  根据《意见》,独立个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公司产品;同时,可能允许一些营销员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准入条件相对较低,但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即为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同时,所属保险公司对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有集中培训和管理的职责。

  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将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分流,部分营销员可能转化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并分为独立个人代理人和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

  曾经参与《意见》讨论的一位保险专家介绍说,如果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进入实施阶段,营销员想成为上述两种代理人也较为容易,只要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统考并领取代理资格证,并有固定场所就可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然后正式开展销售保险的活动。

  根据新的《保险法》,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自1992年个人保险营销员制度引入国内起,保险营销员就处于尴尬的处境。营销员并非保险公司员工,无法享受“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却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遵循公司各项“基本法”的设限。因此,保险营销员往往被行业内外戏称为“边缘人”。

  “将营销员进行平稳转型,可能会避免很多保险营销误导行为。”一位保险公司培训部负责人表示,此前保险营销员一直被“边缘化”,他们的销售业绩达不到保险公司的考核标准,将被保险公司辞退。因此,很多营销员为了达到考核标准,有时就不择手段误导客户达到签单目的。如果将来营销员转化为真正的代理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个体工商户,很可能不会再面临“辞退”压力。分析人士也表示,代理人也有望像个体工商户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试点不对保险公司的整体业务经营造成大的波动,确保改革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根据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及的,先行试点宜选择在一个地域范围不大、市场化程度高、业务发展平稳、当地政府支持的区域市场进行。在试点取得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扩大试点区域,逐步扩大改革成果。同时,也鼓励有积极性和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主先行进行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

  在对营销员向个人保险代理人分流转化的同时,《意见》还提出实现转化的另一种框架:保险营销员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据上述曾参与《意见》讨论的保险专家透露,为了确保改革不对保险公司的整体业务经营造成大的波动,保监会将考虑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一定区域进行试行、逐步推进,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队伍进行多元转化,理顺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用工关系,实现保险营销体制的平稳转型。

    保险代理人不再边缘化,对于保险市场的优化具有重大的历史性意义,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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