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昌平法院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交强险司法建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作出回应。9月2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作为我国第一款强制保险,交强险还是个'年轻的险种’,还在'前进的路上’,我们欢迎建设性的意见;但不负责任的恶意炒作,还是越少越好。”
自动理赔率仅0.826%?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据昌平法院的调研显示,该法院2007年所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有121起,占70.35%。从受理的案件统计数据分析,强制险保险公司的自动理赔率极低,仅有0.826%。
昌平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文洁说,0.826%的自动理赔率主要是根据进入诉讼环节后,保险公司主动承担理赔责任的案件来统计的,并不意味着整个交通事故的自然理赔率有这么低。她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强制保险条例》的原则先行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不发生。
“昌平法院的统计数据都来自2007年,事实上,2008年1月5日新实施的《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2008)》,已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相关义务。2007年交强险实施过程中,2000元以下小额碰撞也都会先行赔付。其他大额赔偿如果顺利给付,也没必要诉诸司法。”王治超认为,一般诉到法院的案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已经产生理赔纠纷,其中没有先行赔付的比例自然较高。“如果用诉状中的数据来概括交强险经营、服务的整体情况,未必妥当。”王治超说。
医疗赔偿额度太低?
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赔偿限额增加,将增加所有投保人负担
“在审理案件时,一个基本的取内固定术的二次手术费可能就需要3000到5000元,但交强险的医疗费用类保险金仅为1万元。”陈文洁算了笔账:如果伤者花费了5万元医疗费,但仅有十级伤残时,其伤残赔偿金为4万多元,再加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伤者的总经济损失不应少于10万元。“这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陈文洁说。
昌平法院建议:取消强制险的各种赔偿限额,特别是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不应再按类分项,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方能得到赔偿。
王治超回应:将医疗赔偿限额定在1万元,基于以下考虑: 一,交强险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多年的车险风险数据为基础的。交强险虽然是保险公司经营的,还是要强调它的公益性质。医疗赔偿限额增加1万元,那么保费就要调高30%—35%。“如果车主想额外增加医疗部分的保障,可以投保商业险来实现。”王治超认为,如果背离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将各项赔偿“打通”,那么最终结果就是增加所有投保人的负担。这对大多数没有发生事故的投保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二,不调高医疗限额,也是基于我国的医疗体制现状——目前很难避免在救治环节的“道德风险”,比如医院滥用大处方。“医疗支出的无效部分,也是所有投保者共同买单的。”王治超说。
理赔浪费司法资源?
监管部门:欢迎监督举报恶意拖赔行为,共同治理
“'交强险’手续繁琐,条件苛刻,去找保险公司理赔,还不如直接去法院打官司。”对于一些当事人的说法,陈文洁感觉很无奈。
在昌平区法院,此类案件每年在以20%的速度增长。而且其中不少案件涉及的理赔金额只有几百元、几千元,占用了本已很紧张的司法资源。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金限额内对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先行赔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昌平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应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作为立足点,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作为企业的责任,进一步改进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方便当事人及时理赔。
“把保险公司甚至营销员个人的行为泛化为行业准则,是完全不负责任的。”王治超表示,交强险的推出旨在保护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利益。交强险险种从酝酿、推出到修改,监管部门一直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升服务水平,并严惩拒赔、拖赔等行为。
“为防止欺诈、骗保,保险公司做必要的核赔是必须的,投保人应予理解。当然,对于超出规定的恶意拖赔行为,也欢迎全社会的监督举报,共同治理。”
王治超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审定“互碰、自赔机制”——两辆车相撞,不用到对方公司索赔,可以直接到自己投保的公司领取赔偿,这一规定可望在年内出台。此外,保险行业协会正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交强险理赔单证及索赔流程标准化”,争取明年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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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司法建议直指交强险三弊端
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至今已有两年多。出台以来就在投保金额、赔偿数额等方面备受指责的交强险,这次受到了法院的质疑。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昌平法院在对121起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总结后,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