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 项目 | 详细说明 |
|---|---|
| 被保人年龄 | 30 天 - 70 周岁(市场同类产品中承保年龄上限较高) |
| 保额限制 | ・30 天 - 40 周岁:最高30 万元 ・41-60 周岁:最高20 万元 ・61-65 周岁:最高10 万元 ・66-70 周岁:最高5 万元 |
| 保障期间 | 1 年(交一年保一年)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月缴(灵活选择,减轻缴费压力) |
| 犹豫期 | 2 天(行业较短,投保需谨慎决策) |
| 等待期 | 90 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 90 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不属于既往症或其并发症的合同约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 - 重度获赔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该次恶性肿瘤 - 重度确诊之日起满180 日后,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 - 重度疾病保险金。涵盖情况:新发恶性肿瘤 - 重度、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 - 重度复发、转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 90 天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不属于既往症或其并发症的合同约定的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20% 基本保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单次赔付,不分组)。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护理服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护理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护理费用,保险公司按照100% 的赔付比例赔付重疾护理保险金。赔付限制:日限额500 元,年累计赔付限额为1.5 万元。
| 保额 | 30 岁男性 | 30 岁女性 |
|---|---|---|
| 30 万元 | 447 元 / 年 | 577 元 / 年 |
| 20 万元 | 301 元 / 年 | 387 元 / 年 |
| 10 万元 | 155 元 / 年 | 197 元 / 年 |
| 5 万元(66-70 周岁) | 约 82 元 / 年 | 约 105 元 / 年 |
适合人群:
注意事项:
购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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