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生育住院分娩待遇。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3000元,不区分孩(胎)次,不区分顺产、难产、剖宫产。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分娩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予以医保支付。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按项目结算,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不区分孩(胎)次,不区分顺产、难产、剖宫产,不设起付线。分娩期间因生育引发疾病、合并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普通住院费用报销。其中,灵活就业人员自2024年1月起,按照省级统筹的统一要求调整个人缴费比例后,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二、优化生育医保经办服务。取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提交“结婚证”“生育登记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限制生育的医保政策和措施,促进相关医保政策与现行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时不再要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提供相关限制生育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及拨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实现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免申即享”,全面落实参保人员生育保障待遇。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
(一)女职工产前检查费;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六、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以上来源于互联网,具体以当地官方文件为准,详情可咨询当地社保局电话:当地电话区号+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