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费率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最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使用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从2024年1月1日起,全浙江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高于以上标准的,仍继续执行原费率;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2024年视情适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全省统一调整前,各地应合理确定地方工程建设项目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当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低于9至12个月支付水平时,通过适时调整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及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规模回归正常水平。
缴费基数:
2024年浙江嘉兴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为全面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增强基金持续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规定,现就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35%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确定。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每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为按照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35%除以30日确定,计算到元,元以下见分进元。
2、关于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应统一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3、关于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衔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未参保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在新成立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在办理参保登记之前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费用;用人单位未在新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在办理参保登记之前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待遇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收集,仅供参考。嘉兴地区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请以当地官方文件为准,详情请咨询社保局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