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身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主要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等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
工程保险特征
1. 利害主体多样:涉及多个经济利害关系人:业主、承包人、分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贷款银行等。
2. 承保风险广泛:建筑工程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赔偿责任均予负责赔偿。
3. 保险期限不确定性:工程保险期限长短一般根据工期确定,且需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进行延长等调整。
4. 保险金额变动性: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工程材料以及人工的不断投入,到工程验收移交时保险金额才会达到最高水平。
工程保险保额由三部分组成:
1、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保险中, 地震、海啸、洪水、暴风和暴雪都被视为特种风险。为控制此类风险的赔偿责任,除了一般规定的免赔额外,保险人还规定有赔偿限额。其限额高低主要是根据工程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该地区特定类型灾害的历史记录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3、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内以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是针对建筑施工人员特点,结合不同类型工程项目具体风险状况,保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险种,在建筑施工行业普遍推行。
建工团意投保方式:
· 按工程造价投保,不记名,报价根据工程造价*保险费率计算;
· 按施工区域面积投保,不记名,报价根据施工区域面积*保险费率计算;
建工团意询价投保资料:
1. 工程合同;
2. 保额要求;
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责任;
2. 伤残保险责任;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4. 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IDI),是始于法国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后来逐步被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引入,目前应用于全球40多个国家,在上海、深圳等地也已开始试行实施。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印发《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在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领域全面推进缺陷保险。且全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由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失或施工工艺不善引起的建筑物缺陷以及缺陷线路后造成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和倒塌的,应由投保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险:涵盖基础及主体结构,防水工程,保温工程等;
附加险:涵盖墙面、顶棚及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
保险期间:一般自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开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保险期间为十年,防水工程、保温工程保险期间为五年。
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建设质量管理原模式为以政府主导的质量终身责任制,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要求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