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又可以称作“复保险”,它指的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也就是说,出现重复保险的前提不仅在于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还在于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当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如果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发生损失,赔偿责任由各个保险人进行分摊:各保险人可以按照比例分担赔偿,也就是根据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责任限额分担赔偿,也就是按照他们在没有他保的情况下所应负责的限度的比例来分担赔偿。还可以按照承保顺序来分担赔偿,也就是在赔偿的时候,先由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之后再由第二个保险人负责对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进行赔偿,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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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重复保险的定义,重复保险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须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对于不同的保险标的,分别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则无重复保险可言。同样,同一保险标的,如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以不同的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则也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对于同一标的物房屋,甲以所有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乙以抵押权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甲和乙的保险利益不同,所以甲、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二)须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若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在数个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有时不必完全同一,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保火灾保险和运输保险,因发生火灾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在补偿时也可构成重复保险。
(三)须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虽为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期间各异(如前一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后,次一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保险期间的重复,并不要求全部保险期间的始期和终期完全一致,部分保险期间重复或保险责任起止时间相容,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
(四)须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为超额保险而非重复保险。如果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是数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属于共同保险,也不构成重复保险。
关于重复保险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