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
目前,对于办理退休手续所需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全国各地有着不同的政策。通过网上可以查到的公开信息,我们发现,各地的差异性非常之大。
(一) 最为宽松的,是上海、广州、贵阳三地。无论男女,在缴纳相应年限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只需缴纳15年医疗保险,就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二) 其次,是深圳、杭州、成都。无论男女,在缴纳相应年限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累计缴纳20年医疗保险,就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三) 再次,北京、天津、郑州、合肥。在缴纳相应年限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男、女分别累计缴纳25年、20年医疗保险,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四) 再有,沈阳、福州、南宁、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拉萨。无论男女,在缴纳相应年限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累计缴纳25年医疗保险,才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五) 最后,重庆、南京、武汉、长沙、西安、昆明、济南、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南昌、太原、银川、西宁。在缴纳相应年限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男、女分别累计缴纳30年、25年医疗保险,方可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是在缴纳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方可办理的。所以,在很多地方,除非病退,养老保险的缴纳年限必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才能正常办理退休。
二、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政策
国家对于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有一套特殊的政策规定。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同时,针对退役士兵、退役军官的不同情况,还有一些专门政策。
(一)退役士兵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针对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明确了有关政策: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退役军官
1、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国转联[2001]8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款、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明确: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