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算不算寿险,这是一个争议很多,并且涉及到千千万万家庭利益的问题,但是却被很多人忽略了。
这个问题来由于《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重疾险算寿险吗?重疾险是健康险吗还是寿险?
首先,从部门的权力等级和文件的效力等级看:
《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正式法律,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只是保监会的一个业务管理规章。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正国级单位;而保监会只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排名靠后的正部级机关。二者从级别上看简直就是爷爷和孙子的对比,爷爷说话孙子只有照听的份,怎么能用保监会的文件去解释全国人大发布的法律了。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中的人寿保险合同到底包含哪些产品,意义如此重大一个问题要么由《保险法》直接说明,要么由全国人大发布立法解释进行说明。除此之外,别无权威说法。
其次,从九十二条的立法本意看: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单将被转移,这是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通行做法。
金融三驾马车中,保险相对于银行、证券资产具有流动性低、持有时间特别长的特点。以人寿保单为例,投保人购买之后通常都是持有终身,持有期间不会轻易去退保或变现。
但是,作为一般的投保人,是没有能力对如此长期的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做出准确判断的,所以必须有政府提供信心;
只有政府提供信用背书,提供风险兜底保证,才可以让广大投保人对保险市场保持信心,敢于买入并长期持有。
目前国内也只有保险拥有这样的政府信用背书,证券机构没有,银行也没有。这是保险资产的性质决定了的。
所以从立法本意看,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和年金险应该属于人寿保险合同。
最后,从保险产品定义看:
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既符合寿险定义,也符合健康险定义;它既可以归类到寿险,也可以归类到健康险,二者并不冲突。保险产品相互融合本身就是一种趋势。
基于以上理由,我一直坚持认为,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和年金险属于人寿保险合同,肯定会受到《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