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1、保险期限固定。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不等。有的以达到特定年龄,比如50岁、60岁为保险期满;
2、保险费不退还。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退还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3、保险费低廉。保险费低廉是定期寿险的最大优点。投保定期寿险可以用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
4、没有储蓄的性质。
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即为意外伤害。主体责任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及意外医疗。
1. 外来的:一般指因外来因素使人体内外留有损害迹象
比如碰撞、摔砸、电击、打压、溺水、常见的猫抓狗咬等物理伤害,煤气泄漏、食物中毒或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
2. 突发的:一般指人体因受到突然的侵袭所造成的伤害
比如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等引起的伤害、死亡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
3. 非本意的:一般指本人不希望发生,无法预见的伤害
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
如果伤害的结果属于意外,但原因不属于意外也是无法定义为意外伤害的: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4. 非疾病的:一般指伤害的造成不是因被保人身体本身疾病引起的
例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慢性心血管疾病引起的猝死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这些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1、保障期限不同
1)定期寿险保障期限相较意外险长,一般来说有5年,10年,20年,或保至一定年龄。
2)意外险保障期限一般有几天到一年期不等,比如:短期的旅游意外险,航空意外险,交通意外险等。
2、保障范围不同
1)定期寿险在保障范围中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身故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的事故。
2)有些定期寿险会有全残(全残定义见文章后附件)责任,一般是100%的赔付;而对于残疾的认定在意外险里是有级别的,根据一定的比例赔付。
3、交费方式不同
1)定期寿险的缴费方式有趸交(一次性缴费)也有期缴(每年都交)。
2)意外险一般是一次性缴费。
4、责任免除不同
1)对于自杀:定期寿险规定自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为除外责任;意外险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是除外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定期寿险给予赔付。
2)对潜水,跳伞等造成的意外死亡及自然死亡和猝死等定期寿险合同上都没有说明; 但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等高风险运动造成的意外,自然死亡和猝死等都不在意外险保障范围内。
5、其他不同
1)定期寿险一般规定合同生效一年之内和一年之外,对于身故和全残赔付的金额不同,一年之后赔付全额保险金。
2)意外险承担被保险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伤残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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