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的规定。
一是解散事由中增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这种情形;
二是将解散的审批机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味着只有中国保监会才有权决定公司的解散;
三是增加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因被依法撤销而解散,以前仅限于分立、合并两种情形。
扩展资料
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或者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保险人资格。任意解散事由有3种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的解散日届临,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时,公司宣布解散。
(2)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可以解散公司。
(3)公司分立或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被分解的公司解散。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自动解散;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称为新设合并,参加合并的公司自动解散。公司合并是由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的,因此,合并解散作为合并的一个结果,实际上也是由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