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人们从各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预料到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例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成为产生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
1、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目的不是弥补损失,而是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如心灵的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会规定最高赔偿数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
3、比例承保、定值承保和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例如比例保险中,如果约定了赔偿的比例,发生事故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四、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该权利转让。保险的代位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
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注意,此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