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所支付的价款,如同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电冰箱向商家支付的货款一样。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金与保险金额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完全不同。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一个限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确定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的依据之一。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要素之一,无论是订立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都必须约定保险金额。保险金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如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并未在保险期间内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必给付保险金,尽管事先已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金额。
虽然保险金和保险金额是不同的概念,但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金额的依据。由于人身保险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所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金额和保险金额相等。例外的是医疗费用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并且以保险金额为限。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也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不是一回事,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保险金额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之一。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支付的费用,也就是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款。交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或维持效力的必备条件。如同消费者购买电视、冰箱向商家支付价款一样。
比如购买某保险产品花1000元,这个金额就是保险费;投保人因意外出险,保险公司理赔10000元,而这个金额常常就是保险金额。
案例演示:
2013年1月,太平人寿广西分公司首例电话销售重疾理赔结案,罹患癌症的蒙女士获得太平人寿15万元的重疾保险金。
南宁市民蒙女士2012年8月通过电话购买了太平人寿“吉祥安康B”重疾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月交保险费仅500多元。2012年12月17日,蒙女士突然感觉下腹部疼痛,就医后确诊为宫颈癌,需手术治疗。2013年1月出院后,备好理赔材料,她向太平人寿正式申请理赔。
经调查核实,太平人寿确认蒙女士本次所患疾病为投保90天后初患,属保险责任范围,按照“吉祥安康B”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成年女性观察期后初患乳腺癌或宫颈癌的,除基本保险金额外,还可额外给付“高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太平人寿最终给予蒙女士保险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