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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15日,银保监会就《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决定》相关内容。
《决定》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注重加强风险管控,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外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营商环境。《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前期,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条例》及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继续做好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