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尤其是财产保险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保险金额的确定、超额保险的禁止、复保险的分摊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都是依据损失补偿原则而产生。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船舶﹑车辆﹑货物等。
根据投保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国家﹑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即以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即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包括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
●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的一种保证形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国外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保险的一种形式。当被保证人行为或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两种:
1)忠诚保证保险合同。
2)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合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此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中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这都反映了财产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要求。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但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双务有偿合同相比较又有其特殊性。保险方的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给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才需履行;而且除了两全保险外,保险费就归保险方所有。实际上,保险方的义务是对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险方事先拟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倘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投保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发生事故时,他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保费;如无事故发生时,则只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