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e生保百万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健康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恶性肿瘤医疗、恶性肿瘤津贴保障,一般医疗费,年度上限200万,恶性肿瘤医疗费200万,不限次数报销,免赔额1万,等待期30天,住院即赔,含有全球垫付功能,不限社保用药,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等均可报销。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包含住院医疗费用、指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最高每年累积可报销2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最高每年累积可报销200万。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首次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一次为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疾病或意外住院累计超过18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a)门诊肾透析费;
(b)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c)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d)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或住院后7日内,因与该次住院治疗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上述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恶性肿瘤住院累计超过18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住院前或住院后7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上述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保险金计算方法我们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一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年免赔额余额)×给付比例
说明:
(1)一次就诊指一次住院,或一次门诊(包括指定门诊或住院前后的门急诊)。
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一次门诊指被保险人在一日内(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的就诊。
(2)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多次就诊被保险人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等于单次就诊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相加。
(3)年免赔额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金额见附表),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商业保险等其他途径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均可以计入免赔额,但计入金额不超过年免赔额余额。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
年免赔额余额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免赔额经前次理赔中“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抵扣过后剩余的金额。举例来说,假设年免赔额为10000元,如未就诊过,则年免赔额余额为10000元;如第一次就诊累计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为8000元,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年免赔额余额为2000元,本次给付为0元;如第二次就诊累计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为6000元,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年免赔额余额为0元,本次给付为4000元。
(4)当被保险人某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年免赔额余额时,本次给付金额>0元;
当被保险人某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年免赔额余额时,本次给付金额=0元。
(5)给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有社会医疗保险,但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则该给付比例为60%;在其他情况下,该给付比例为100%。
(6)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我们按照附表中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上述免赔额不适用于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2)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保险案例

28岁李女士,无社保,投保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首年保费672元。

保障:一般医疗保险金200万、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00万、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1万。

保险事故:李女士在投保半年后不幸初次确诊罹患肺癌,整个治疗期间花费80万。

保险赔付:

确诊时赔付:1万恶性肿瘤津贴=1万元

出院后赔付:(80万-免赔额1万)×100%=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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