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利安禧年金保险——贴合养老规划

沃保整理
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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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禧年金保险”属于长期理财年金产品,三种交费期限可选,保单生效起每年领取生存金,60周岁后转为领取养老金,期满可领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责任】

1、生存年金:自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之前,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养老年金: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3、满期保险金: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指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身故保险金: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金,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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