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与六家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协议

沃保整理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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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兵团分别与中国人寿、中华联合、中国人保、平安养老、平安财产、泰康人寿六家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协议,这标志着兵团正式启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按照兵团要求,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与自治区保持一致,起保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兵团委托中国人寿、中华联合、中国人保、平安养老、平安财产、泰康人寿六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管理,其中,中国人寿和中华联合为首席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初期,筹资水平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执行,个人不需要缴费,保险费由兵团各级财务安排,保险期为一年,覆盖兵团范围内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及援疆工作人员。

据悉,当参保人因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意外身故的,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天,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以及美容整形、身体缺陷矫正、酒驾、吸毒等情况造成的伤害不在赔付范围内。

按照委托协议,商业保险公司将在兵团、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窗口(在团场利用商业保险共保网点经办),接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咨询和理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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