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理员挪用职工养老金还债 获刑半年

沃保整理
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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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协理员,收取养老保险金本应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但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常欣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常欣欣原系大庆市一乡镇农业经济管理中心协理员。2014年12月份,其负责养老保险等相关工作。经上级决定拨款解决方圆桶厂、常庆公司、黑色金属铆焊厂、原华远钢厂四家企业因改制、关停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养老保险空缺问题,镇政府决定由被告人常欣欣负责此项工作。

2014年12月,被告人常欣欣将上述四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共计93455.50元存入自己账户。2015年2月,其又将方圆桶厂职工刘某的养老保险金12819.60元存入自己账户。同年10月,其再次将上述四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8474.40元存入自己的账户。常欣欣在收到上述四家企业的职工上交的养老保险金后,并未上交到辖区地税局社保部门,而是在网络上购买伪造的地税局发票,将发票交到镇农业经济管理中心入账,实际收到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综上所述,被告人常欣欣挪用公款总计194749.50元。

另查明,在此期间,即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因方圆桶厂职工王某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吴某死亡及职工刘某急需交纳养老保险金,被告人常欣欣先后分别为其补交或办理养老保险金8803.28元、6412.08元、8699.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欣欣已将挪用公款全部上缴。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欣欣使用公款偿还个人债务后,又在不同时期将养老金予以了归还,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有,其在收到上述四家企业的职工上交的养老保险金后,虽在网络上购买伪造的地税局发票,但本单位入账、出账的发票并未伪造,而是直接挪用,从而也能证实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其犯罪行为并非贪污行为。但因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故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并根据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缓刑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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