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一步规范受限

沃保整理
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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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升级”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两点令人不安的现象,一是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占比偏高、交易对手比较集中、另类投资领域的关联交易增幅明显;二是部分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

导读:对于此次“升级”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两点令人不安的现象,一是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占比偏高、交易对手比较集中、另类投资领域的关联交易增幅明显;二是部分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

出于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交叉传递的考虑,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比例控制、程序优化、信息披露和问责机制等综合手段,实现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

限制关联交易资金量

据悉,《通知》针对保险公司总资产、重点大类资产投资总额、对单一关联方投资余额等维度,设定必要的比例上限,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三点规定:一是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二是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三是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

同时,保监会要求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强化非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作用,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外部监督。《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同时主要股东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重大关联交易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潜在风险不容小觑

对于此次“升级”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两点令人不安的现象,一是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占比偏高、交易对手比较集中、另类投资领域的关联交易增幅明显;二是部分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

据介绍,自2012年投资新政实施以来,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背景下,保险公司纷纷积极布局另类投资。快速增长的另类投资领域,成为保险行业关联交易的高频区域。根据普华永道此前发布的一项针对国内25家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保险资金未来两年在非传统投资产品的投资配比中,房地产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受欢迎程度并列榜首,占比均为31.25%,投资股权计划的占比为28.13%。专家指出,相比直接的债券投资,这些另类投资的流动性较差,缺乏次级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5—10年,且存在一定的集中度风险,投资标的主要为基础建设和房地产行业。

其实,自去年开始,保监会就已经在警示关联交易风险。去年9月末,保监会开始收紧保险公司对信托产品投资在偿付能力计算时的认可资产价值,将信托产品的认可资产价值的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其中,信用评级为“AAA”的信托计划的认可价值从95%降到90%,评级为“AA”的产品的认可价值从90%降到85%,而信用评级低于“A”的信托计划将在偿付资本计算中视为非认可资产。

在《通知》中,保监会还要求各险企应于一个月之内,对2013年至2015年一季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并上报关联交易总体报告及统计表。“对关联交易超过规定比例的,不得新增此类关联交易。”

“自2015年二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保监会强调,对于保险公司未能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可以结合相关情况,调整该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类别。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2条规定,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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