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骗了吗:保险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比例给付

沃保整理
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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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投保意外险附加医疗险,因病发生医疗费20万元,本以为能理赔90%医疗费。没想到,理赔时方知保险公司仅在4400元限额内支付医疗费。最近,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一审判令超过保险限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导读:13年前,投保意外险附加医疗险,因病发生医疗费20万元,本以为能理赔90%医疗费。没想到,理赔时方知保险公司仅在4400元限额内支付医疗费。最近,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一审判令超过保险限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3年前,殷某向被告投保了分红型人寿保险及附加险,险种为意外险、重疾险及附加医疗保险,投保时被告的宣传语就是该类保险能报销90%的医疗费,每年还有分红。2012年,殷某患左额叶胶质母细胞瘤,多次入院治疗,其间花费了近20万元医药费,2012年底,殷某因病过世。原告作为殷某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理赔,却被告知医疗费有限额,只理赔4400元。

 

法院调查后发现,殷某购买的保险,在条款中分别在保险责任的第二项约定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第三款约定在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上述两款条款内容均针对保险责任,原告认为第二款和第三款系两个独立条款,应分别理赔;被告认为第三款系对第二款的限制与说明。经询问投保时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投保时业务员已经出示了相应的保险条款并提示理赔项目。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相关条文中交替使用“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未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若按照原告主张分别理赔,不符合常理,认定“住院医疗保险金”即为“保险金”,保险责任项下第三款限额系对第二款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限制与说明,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殷某在投保单上黑体字加粗部分签字,业务员证词亦证实当时已经提示了保险限额,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保险限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4400元范围内赔付原告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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