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助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沃保整理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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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团体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导读:为促进团体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此外,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并且改变其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但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所谓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三种特殊情形除外,即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上述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凭证时可以提供电子保险凭证,并且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询渠道。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除特殊情况外,团体保险的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转账至原交款账户,而且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在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之一设有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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