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达发达国家水平

沃保整理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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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11月13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偿付能力报告(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使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获取的频度和强度达到了国际发达国家水平。

  导读:中国保监会11月13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偿付能力报告(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使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获取的频度和强度达到了国际发达国家水平。

  “偿二代”来之不易

  2012年3月,保监会正式提出建设偿二代。2013年,框架落成,15个项目组启动。2014年,17个监管规则分别起草、内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一轮二轮三轮四轮。难度不小,阻力更不小,关键参数更是各方博弈的结果。

  在两年多的技术论证和部分公司多次开展样本测试的基础上,保监会拟订了四套准备金评估对比方案,于今年7月组织寿险行业开展了方案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保监会将四套对比方案综合完善成两套方案,于9月底到10月中旬组织寿险行业开展了参数测试。

  10月24日,保监会召开参数测试情况通报座谈会,通报测试结果,听取各方对技术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典型产品测试进行反复论证,制定了本次校准测试方案。

  11月6日,中国保险业第二代监管体系的技术标准,17套监管规则,第一次合集印刷。紧接着,保监会“偿二代”工作组将标准送审、过会,等最高层做最后定夺。预计明年,这套全新的监管制度,将配合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进度,适时推出。届时,资本不再是衡量保险机构偿付能力是否达标的唯一工具;而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不再是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唯一核心依据。

  平安保险北京部高级讲师王文向《中国联合商报》表示:“一方面,未来一家机构可以通过提高其风控能力,减少最低资本要求来提高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再是增资、发债和分保等传统途径。而另一方面,假设一个极端的情况是,机构很有可能偿付能力已达标,为200%,但如果其流动资金突然断裂,或者因操作、战略、声誉等出问题,风险综合评级降为D,那么也将受到“偿二代”标准下化解该类风险的专项监管措施,还可能受到监管处罚。”

  比“偿一代”更实际

  偿付能力报告是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最主要的法定文件。“2003年至今的监管标准下,有些风险没有对应的资本要求,有些风险的资本要求过高;资本要求与风险大小的相关性不高。因此,新监管制度的建设是在守住风险底线前提下,科学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在风险防范和价值增长中取得平衡,有效缓解新兴市场中业务快速发展与资本相对短缺的矛盾。”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一次偿二代内部培训会上发言称。

  与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相比,偿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建立以季度报告为核心的报告体系,报告频率更加贴近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偿二代取消了年度报告,强化了季度报告,并要求对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外部独立审计。

  第二,报告内容充分体现“风险导向”和“偿付能力风险自评估”原则。新的偿付能力报告在披露内容上尽可能与偿一代要求保持衔接的同时,充分贯彻了“风险导向”和顺应国际监管新趋势的“偿付能力风险自评估”的原则。

  第三,建立了由季度报告、季度快报和临时报告共同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报告体系更加合理、完整。鉴于偿二代技术复杂度有所提高,新的报告规则适度延后了季度报告的上报时间,由现行的季度结束后15日延长到季度结束后20日。除了定期报告外,保险公司发生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还应当向保监会及时报送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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