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可转移衔接

沃保整理
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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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间可转移衔接。

  导读: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间可转移衔接。

  省人社厅等部门明确,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时间为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城镇职工保或城乡居民保待遇之前。城镇职工保可以后延缴费,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保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下,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此外,还明确养老保险关系未归集或未转移接续的申办程序、缴费年限折算比例,以及领取待遇后仍有未归集或未转移的处理办法,明确了重复参保以及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及清退办法。

  这一衔接政策的出炉,不仅搭建起互通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城乡之间的统筹衔接,填补了制度间政策的空白,构建起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大框架。同时也顺应了户籍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为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并在城镇就业参保的人员带来便利,在政策导向上鼓励参保人员转向可享受更高待遇的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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