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步车出事故损失150万 保险来帮帮

沃保整理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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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4S店的代步车,交给客户使用期间发生事故,4S店不向保险理赔,却将客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这明显有违常理的事儿,4S店一审、二审都输了,据说目前还在继续向省高院申诉。明明有保险,4S店为什么还要这么干呢?不管怎样,这起官司提醒我们:在汽车三包法实施,修车超过5天就可以要求4S店提供代步车的今天,车主提出要求的同时,一定要注意,4S店交给你的代步车有没有足额买保险。

导读:一辆4S店的代步车,交给客户使用期间发生事故,4S店不向保险理赔,却将客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这明显有违常理的事儿,4S店一审、二审都输了,据说目前还在继续向省高院申诉。明明有保险,4S店为什么还要这么干呢?不管怎样,这起官司提醒我们:在汽车三包法实施,修车超过5天就可以要求4S店提供代步车的今天,车主提出要求的同时,一定要注意,4S店交给你的代步车有没有足额买保险。

代步车出事故损失150万

桐乡的金先生,前几年买了一辆法拉利FF,车价加上牌等各种费用超过600万元。2012年,金先生的车被召回。

据悉,2012年5月,法拉利召回了2011年12月5日前生产的进口FF轿车,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42辆。

金先生的车,正好在被召回范围。爱车召回期间,4S店给王先生提供了一辆法拉利F458作为代步车。由于金先生经常要从桐乡去上海出差,拿代步车时,他特意问了4S店,车子有没有保险——据他了解,4S店的代步车经常只保一个交强险。在金先生的要求下,4S店专门给这辆法拉利F458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不过,只保了一个月:保险时间,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

拿到代步车几天后,2012年6月17日,金先生驾驶这辆法拉利F458,真的在沪杭高速上出了事,车子与高速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路产损坏。交警认定,金先生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修车总共花了150万元。

4S店向客户索赔270万

本来,4S店与金先生应该大大松口气的:幸亏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可是,纠纷还是产生了。2013年1月,4S店绕开保险公司,把金先生告上法庭,索赔修车费和车辆贬值费——4S店认为这辆价值400多万的F458,碰撞修理后车辆贬值费120万元,总计索赔270万元。

 有保险,为什么直接向客户索赔呢?4S店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权利人(4S店)既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要求加害人(即肇事司机、4S店的客户金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而4S店之所以选择向肇事司机索赔,“主要考虑到后续保费的增加”。

金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浙江马杰律师事务所马律师则分析,原因可能是,首先,金先生已不再是4S店的客户——金先生被召回的那辆法拉利FF,几经交涉最后退了车,4S店可能对此有点想法。另外,出事的法拉利只交了一个月的保费,却要理赔100多万的修理费,4S店可能怕保险公司不乐意。

车主赢了一审二审 幸亏当时投了保

在得知自己成了被告,被4S店索赔270万时,金先生和律师首先想到的是,跟一般的交通事故一样,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这样,法院可以判决直接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不过,由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除非4S店愿意,作为被告的金先生,无法申请追加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第三者才能申请追加保险公司。比如说,如果金先生开车撞到了行人或其他车辆,那么,受损失的行人或其他车辆车主,才可以向法院要求,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没有办法找保险公司,金先生只有硬着头皮跟4S店打官司了。

幸好,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了同一个事实:金先生持有C1驾照,具有驾驶资格,且车辆是4S店同意交付给金先生使用,不存在盗开、偷开等情形,金先生在驾驶过程中亦无酒后、醉酒、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以,金先生是经4S店允许的这辆代步车的合法驾驶人。4S店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而放弃,直接要求金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都认为4S店“有悖诚信原则”,因此都驳回了4S店的请求,不支持“车辆贬值费”,并由4S店承担受理费,一、二审各1.39万元。

马律师称,此案已经二审终审判决,虽然目前4S店还在申诉,不过他跟车主并不担心:幸亏当时要求4S店给代步车投了保。如果没有投保,在出了事金先生承担全责的情况下,这一百多万的修车费,怕是无法幸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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