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披露去年两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沃保整理
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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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

【编者按】保监会本周在网站上披露了去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情况,其中有两家寿险公司去年偿付能力不达标,而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债权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

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7%公司偿付能力处于I类水平

保监会表示,2013年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达标公司资产占比和市场份额占比均保持在99.7%以上,且绝大多数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

其中,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93%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

而在监管方面,2013年保监会针对偿付能力风险对外发出了29份监管函,其中,投资风险提示1家次,限制投资渠道1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1家次,责令增提准备金2家次,要求停止销售违规保险产品7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8家次,督促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9家次。

而在2013年末,保监会还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评价,按照公司风险状况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公司有36家,B类公司有87家,A、B类公司数量合计占比为96%,C类公司有1家,D类公司有4家,均为中小型寿险公司。

保监会表示,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和C、D类公司,采取停止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增资、禁止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停止向股东分红等监管措施。

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改进风险预警和识别机制,提高监管的主动性和预警性,对风险实现早发现、早处置;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开拓次级可转债、保险集团次级债、海外融资等资本补充渠道,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对于2014年,保监会表示将继续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

一是完成偿二代所有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上半年完成产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下半年完成寿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健全资本分级制度,丰富资本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行业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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