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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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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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如果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作为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6月17日14时左右,龙某驾驶余某所有的浙B牌照货车行驶至宁波市石碶云林中路时,车轮带起一块石头撞击在彭某的脚上,导致彭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为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

  导读: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如果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作为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6月17日14时左右,龙某驾驶余某所有的浙B牌照货车行驶至宁波市石碶云林中路时,车轮带起一块石头撞击在彭某的脚上,导致彭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为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内踝骨折,在该医院住院16天,造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391.75元。对于赔偿,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意见分歧较大,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作为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尽管龙某、余某作为驾驶员和实际车主不存在过错,但其驾驶的车辆系高速运输工具,在无法证明受害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故意自伤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当事人从事对周围坏境有高度危险作业时致人损害时,不能免除或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被告余某赔偿原告彭某其余损失。

  ■案例评析

  争议一: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责,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但确属“交通事故”范畴。同时,交通意外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对造成交通事故无责无违章行为并不必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彭某属于在道路上正常骑电瓶车,并无过错,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赔偿,有违公平正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车主单位对超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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