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公积金贷款后坠楼身亡 保险公司赔付

沃保整理
20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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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因投保人坠楼身亡保险公司拒不理赔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款41666.76元。2007年7月4日,黄女士的丈夫何先生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双方约定:何先生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及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7月4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3日24时止;保险金额8万元整。同时,何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因投保人坠楼身亡保险公司拒不理赔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款41666.76元。

  2007年7月4日,黄女士的丈夫何先生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双方约定:何先生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及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7月4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3日24时止;保险金额8万元整。同时,何先生指定第一受益人为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受益人为妻子黄女士。2009年6月20日晚,何先生不幸坠楼身亡。同年7月1日,黄女士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另查,黄女士夫妻有未偿还的贷款41666.76元。

  法庭审理认为,何先生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个人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合同签订后,何先生依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现何先生因意外死亡,除有生效的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偿。保险合同中虽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其已取得利益,该保险合同转为第二受益人。因保险公司未提交合同原件,其作为证据使用的《个人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背面没有内容,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黄女士主张赔付金额8万元的请求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保险公司应赔付金额为何先生未偿还的贷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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