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健康险市场 产品开发面临转型

沃保整理
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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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此举意味着保险公司下一步将不能再开发包含有生存给付责任的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产品。

   5月19日,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此举意味着保险公司下一步将不能再开发包含有生存给付责任的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产品。

  某大型保险企业一位销售人员表示,公司前几年曾卖过一款产品,不光保障重大疾病,同时还有保费返还功能,属于疾病保险中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的类型。不过目前这款产品已经停售,几年前,这款产品销售情况很好。

  据了解,很多市民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偏向于购买既有健康保障也有投资收益功能的产品;部分保险公司在银保渠道将分红险作为主险销售的同时,将住院医疗等健康保险产品作为附加险,一起销售。据了解,目前不少公司在疾病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有生存金返还的责任。

  某险企营销员程先生认为,保监会不允许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中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如果客户既需要健康保障同时又需要投资收益的话,可通过多个产品的组合及附加险来实现这些保障功能。

  规范保险产品开发与设计,更多的是监管部门在向市场传递一个信息,那就是随着行业的进一步深化发展,保险产品的设计应该越来越简单、纯粹、专业,针对性应该越来越强,而非“包治百病”。

  当前中国保险市场上,很多保险公司还是乐于开发条款复杂、功能全面的综合型产品,这是行业发展初期所形成的一种惯性心态,因为这样既有利于吸引客户投保,同时又可以降低产品的可对比性,从而保证保险公司较高的利润空间。从行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这种产品开发思路是必须要转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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