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保险金,应该感谢保险公司吗?

沃保整理
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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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宁强县农民杨某,今年2月11日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同时办理了“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期限3年,保费144元。投保次日,杨某骑摩托车不慎摔伤,于2月15日死亡。中国人寿宁强县支公司日前召开理赔大会,现场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2万元。照片是被保险人家属向保险公司赠送锦旗,表示感谢。这则消息的篇幅不大,内容也很简单,可能不会引起很多人注意,但可以引发的思考却不少。我至少想到了以下几个

    陕西宁强县农民杨某,今年2月11日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同时办理了“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期限3年,保费144元。投保次日,杨某骑摩托车不慎摔伤,于2月15日死亡。中国人寿宁强县支公司日前召开理赔大会,现场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2万元。照片是被保险人家属向保险公司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这则消息的篇幅不大,内容也很简单,可能不会引起很多人注意,但可以引发的思考却不少。我至少想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理赔需要召开大会吗?

  理赔大会是以实际案例宣传保险作用的一种形式。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也就是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经常召开理赔大会,因为当时绝大多数群众不知保险为何物,需要通过理赔大会让群众了解保险。30年过去了,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一些农村地区,还召开理赔大会,说明保险知识远未普及。试想,有必要召开交强险的理赔大会吗?车主们早就知道了交强险是怎么回事,有的车主比保险公司的人还清楚。

  按说,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事,无需让其他人知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了赔款,都是个人私事,或者说是个人隐私。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愿公开,保险公司是不应公开的。在本案例中,受益人所获保险金只是2万元,如果金额较大,被他人知晓,可能危及受益人的安全。所以,理赔一般不应召开大会。

  理赔肯定是发生了保险事故。除满期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外,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总是不幸的。如本案例,被保险人杨某死亡,而且是在春节期间,是很不幸的,其家人肯定是悲伤的。保险公司召开理赔大会,除宣传保险的作用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招揽业务。而召开理赔大会,当场给付保险金,必然在众人面前再次提起保险事故,引起受益人伤痛。所以召开理赔大会的方式不够人性化。

  2、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的是什么?

  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借款人为被保险人。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并无特殊的意外伤害风险,其发生意外伤害的概率,也不因贷款而增大或减小。按理说,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如有需要,完全可以投保一般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无必要为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单独开发一种产品。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杨某的死亡,就与其是否贷款无关。这说明,借款人不因借款才需要保险。

  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得以存在,一是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要求借款人投保;二是这种保险不仅保障借款人的利益,也保障银行、信用社等债权人的利益。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贷款额为保险金额,以贷款期限为保险期间,在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的设计上,考虑的是债权人的需要,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用保险金偿还贷款。以本案为例,被保险人杨某死亡后,其受益人领取的2万元保险金,要用于归还贷款,虽然杨某的家人不再背负债务,但对于因杨某死亡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并无裨益。这说明,借款人需要的保险,保险金额不限于贷款金额。

  3、受益人及时得到保险金,有必要感谢保险公司吗?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履行合同义务,不是慈善捐助,不是公益行为。投保人购买了保险,缴纳了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应当享有之权利。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是等价交换关系,谁也无需感谢谁。如果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要感谢保险公司,那么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是否也应该感谢投保人呢?我们还从来没有听说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赠送锦旗表示感谢的情况。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对保险公司心存感激,这也说明对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关系缺乏理解。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于2月中旬死亡。4月1日刊登的消息说,理赔大会“日前”召开,估计应是3月下旬召开。从被保险人死亡,到给付保险金,经过了1个多月。像这样金额小、情节简单的赔案,完全可以处理更快一些,是否因为筹备理赔大会拖延了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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