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中症疾病定义、病变手术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义中的多种疾病,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其他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
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
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2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中
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中症
疾病定义、病变手术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义中的多种疾病,本公司仅承担给付
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其他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
定的病变手术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
付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将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病变手术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病变手术疾病给付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
不承担其他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中症
疾病定义、病变手术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义中的多种疾病,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其他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
首次重大疾病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4组,详细疾病分组见表重大疾病分组表。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1)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为零,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41周岁,且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生效未满15年,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41周岁,或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生效已满15年,本公司不承担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本公司之前已经给付过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则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将等额减少,本公司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
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
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
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
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
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
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
本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
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
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
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
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
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于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病变手术疾病、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
1.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已经按照本保险条款2.1条“五、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确诊第二次罹患恶性肿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分型;
(2)不属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扩散或者转移。
2.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后,自第二
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三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确诊第三次罹患恶性肿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初次和第二次罹患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分型;
(2)不属于前两次罹患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扩散或者转移。
身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
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全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全残的,本公司将
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全残的,本公司将按
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全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
期时,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
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
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
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关于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四种保险金,本公司给付了其中一种保险金,就不承担另外三种保险金的给付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