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五次重大疾病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六次重大疾病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以下20种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依次为50%、55%、60%。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1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中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以下30种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依次为30%、35%、40%、45%。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轻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