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重大疾病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7,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1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2.3.2.1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2.3.2.2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2.3.2.3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将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与附加险(如有附加)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未选择2.3.2.1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2.3.2.2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2.3.2.3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中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
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
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此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终止。
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轻症次数首次第二次第三次给付比例35%40%4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
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身故/全残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
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
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
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重大疾病第
二、三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
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