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详见本合同“1.5重大疾病种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1.4.2可选责任一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2)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1.4.2可选责任一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不再承担除1.4.2可选责任一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共40种,轻症疾病种类详见“1.6轻症疾病种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原位癌轻症疾病,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原位癌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后,如果被保险人的非同一器官经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原位癌,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额外保险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非同一器官是指再次确诊患有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首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其中,如果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细胞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动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中症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共25种,中症疾病种类详见“1.7中症疾病种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