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每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特别提示和说明: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每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别提示和说明:1、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后,我们对被保险人除继续承担本条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第六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和第十项“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这项可选责任)外,其他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2、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见释义13))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五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次重大疾病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别提示和说明:1、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组或两组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组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终末期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