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重大疾病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18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于180天等待期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180天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
若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组别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18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180天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关爱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18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180天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18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180天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持续或复发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180天等待期内首次发病或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在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含新发、复发、转移、持续),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持续或复发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费
在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9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90天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豁免自投保人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9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90天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
在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9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疾/轻症/中症/末期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90天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疾/轻症/中症/末期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投保人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疾/轻症/中症/末期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