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中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轻症/重疾/中症/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则自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身故或确定全残、疾病终末期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后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