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重大疾病
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重大疾病
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四次重大疾病
本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如本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轻症保险金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本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身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本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全残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全残,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本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
疾病终末期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本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