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
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
未达到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35%、40%、45%,每次
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
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
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中症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
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
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
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
若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身故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之日起的下一
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医疗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则自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确诊日之后的
首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零时起,至第六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共
五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对其在我们认可
的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扣除被保险
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
的100%给付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对其在我们认可的
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扣除被保险人
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的95%给付恶性肿瘤后续医
疗保险金。
每一年度内我们给付的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若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全残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
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
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高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
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关爱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
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生命关爱保
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
病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
病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