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
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中
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
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
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
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
变”且本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其再次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
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
位于的器官不同,其中,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
官。
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若从未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其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
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详见释
义)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同一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
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
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首次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
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
“2.3.1轻症疾病保险金”、“2.3.2中症疾病保险金”、“2.3.3极早期恶性肿瘤或
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2.3.4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2.3.7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2.3.8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
降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
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
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
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
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
险责任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约
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
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并且还须满足以下
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确诊的
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所谓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
影像学检查等证实初次确诊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此情况下,理赔时需提供本公司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疾病终末期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
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
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
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附加险: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
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
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