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3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300%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全残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间隔须不小于365天,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第2.5.1条至第2.5.2条以及第2.5.4条至第2.5.6条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中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一种以上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残定义和中症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一种以上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定义和全残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除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少儿额外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我们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