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
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
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
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
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
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投保前已患或
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旅行医疗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或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
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
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1、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在境外的,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
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手术费、
住院费、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X光检查、医疗用品、救护车等费用。
2、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境内的,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
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
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境内治疗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
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3、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在境外的,被保险人回国后在境内继续治疗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保险金额的20%为限,范围如下:
(1)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三十日内(但最长不
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
(2)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
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4、本附加条款承担的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伤害,在医
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进行的为减轻剧痛而支付的合理紧急牙科治疗
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手术费、药费(仅限医生处方中用于减轻疼痛的药品)。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
对被保险人在下述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补偿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且有关后
事需由被保险人亲属直接处理,保险人将委托授权救援机构或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
构”)安排该被保险人亲属前往被保险人遗体所在地处理后事,并承担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
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亲属从其日常居住地及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出发地至被保险人遗体所在地
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二)处理被保险人后事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或同等级别)及必要的
公共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亲属回到其日常居住地。
以上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旅行证件遗失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旅行证件遗失、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根
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新办理该旅行证件所需费用;
(二)因上述证件遗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
(含)以下酒店标准间)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
医疗运送及送返
(一)紧急医疗运送
1、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且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所在地医院;
2、救援机构首次认为事故发生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
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该
次医疗运送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3、在运送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
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可以包机
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二)紧急医疗送返
1、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
班返回其原出发地。如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原出发
地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2、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原出发地
的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如
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原出发地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机场所在地被
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
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该次医疗送返责任终止。
3、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原出发地,被保险人
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
票或电子机票凭证,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
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
机票的证明。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或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则被保险人
从所在地返回原出发地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三)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的手段和目的
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限于
以上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
属的愿望,在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
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
1、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其原出发地的,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
故发生地运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2、如选择火葬的,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
的原出发地(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安葬费用以身
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准。
4、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
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
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5、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救援机构告知后
仍不愿更改的,本保险合同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的决定之时终止,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费。
(五)以上救援服务所需的费用(除被保险人自负费用外)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
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
分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六)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
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
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附加住院探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超过七日(住院
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自
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
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
(一)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和/或
(二)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含)以下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
费用,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
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
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列
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附加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
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旅行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
五日内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返回原出发地后五日内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
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其未
成年子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
内到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
按照住院天数给付住院陪护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