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癌症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轻症癌症
(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轻症癌症前未患恶性肿瘤,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轻
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轻症癌症,我们给
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确诊首次患轻症
癌症,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我们给
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确诊首次患恶性
肿瘤,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住
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入院,我们对该次住院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2%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入院,我们对该
次住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
金。
同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对于相邻两次住院,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
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30日,视为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内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以50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天数达到500日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
际实施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
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手术的,我们对该次手术
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手术的,我
们对该次手术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
际实施了必要的放疗或化疗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
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放化疗的,我们对该次治
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放化疗的,
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放疗或化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
在一个周期内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放
化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
际实施了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我们按照
以下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
疗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质子重离子
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
日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
限,保险期间内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肝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
际实施了必要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
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肝脏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身故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交保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恶性肿瘤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
际实施了必要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
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肝脏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