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9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首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恶性肿瘤”,且因该“恶性肿瘤”我们已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自初次被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生存满5年或者5年以上,第二次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被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生存满5年或者5年以上,第三次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二次和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依然存在,需进一步治疗的。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分组列表A组的除“恶性肿瘤”之外的A组其他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分组列表A组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当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项下的“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我们只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急性心肌梗塞”,且因该“急性心肌梗塞”我们已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前提下,我们承担如下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初次被确诊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生存满5年或者5年以上,第二次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分组列表B组的除“急性心肌梗塞”之外的B组其他重大疾病,在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分组列表B组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责任终止。
当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项下的“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我们只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脑中风后遗症”,且因该“脑中风后遗症”我们已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前提下,我们承担如下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初次被确诊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生存满5年或者5年以上,第二次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脑中风后遗症,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新发脑中风导致的脑中风后遗症;
2、前一次脑中风后遗症持续存在。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分组列表B组的除“脑中风后遗症”之外的B组其他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分组列表B组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终止。
当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项下的“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我们只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我们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