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共有108种,分为五组,恶性肿瘤单独一组,每组限赔付一次,可以赔4次,每次间隔期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重疾种类及分组详见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保险金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56种,不分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轻症可以赔3次,每次赔付30%基本保额,无间隔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种类及分组详见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轻症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一)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公司给付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满足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以上,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失能/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失能,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失能,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